2012年9月2日星期日

week 2 - stpa - lecture notes - DR SUNNY CHAN

Wk 2- stpa,,, 2-9-2012

管治的理念
公共行政 -- 何謂「善治」good governance ?
民主、自由、人權、正義、公平、繁榮、安定?

資本主義與自由,Milton Friedman 。政府在資本主義自由社會裡有什麼角色?
自由主義與民主制度。從美國獨立宣言說起。西方國家的民主制度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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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自然法精神

人權的故事,video (歷史發展)
http://tw.humanrights.com/what-are-human-rights/brief-history/cyrus-cylinder.html
人權簡史
人權議題有什麼重要文件?

居魯士銘筒(西元前539年)

居魯士大帝的人權法令以阿卡德文刻在陶製的圓筒上。

西元前539年,古波斯帝國的第一位國王:居魯士大帝,解放了巴比倫的奴隸。
西元前539年,居魯士大帝(古波斯帝國的第一位國王)的軍隊,征服了巴比倫城。他接下去的行動,代表著人類進展了一大步。他解放所有的奴隸,並宣布所有人都有權利選擇他們自己的宗教信仰,並且建立起每個種族平等的地位。他的這些命令都以阿卡德語和楔形文字,記錄在陶製的圓筒上。
這就是今日所知的居魯士銘筒。這個古老記錄現今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份關於人權的憲章。它被翻譯成聯合國的六種官方語言。它的條款相當於《世界人權宣言》的前四條。

人權的傳播
人權的想法迅速地從巴比倫傳到印度,希臘,最後到了羅馬。羅馬出現了「自然法」的概念,他們觀察到,人在生活中,傾向於遵守某些不成文的法則。因此羅馬法律中的理性概念,是源自於事物的本質。
維護個人權利的憲章,例如《大憲章》(1215年),《權利請願書》(1628年),《美國憲法》(1787年),法國《人民與公民權利宣言》(1789年),和《美國人權法案》(1791年)是當今許多人權文件的先驅。

《大憲章》(1215年)

《大憲章》在1215年由英國國王親自簽署,是人權史上的轉捩點。
在歷史演進的過程中,《大憲章》可說是最有意義和影響力的早期文獻。它對於今日英語世界的憲法有著根本的影響。
1215年,英國約翰國王違反了數則英國古老法律和風俗。英國人民強迫他簽署《大憲章》,當中所列舉的,就是後來所謂的人權。其中一些條款包括:教會有權免於政府的干涉:所有自由的公民有權可以擁有和繼承財產,並受保護免於過度課稅。它確立了寡婦擁有財產而選擇不再婚的權利,也確立了法定訴訟程序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它也包含了禁止賄賂,和官員行為不端的條款。
《大憲章》普遍被視為現代民主發展中一份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是爭取自由的過程中,一個重要的轉捩點。

《權利請願書》(1628年)

1628年英國議會向查理一世國王遞交公民自由的請願書。
歷史上,人權發展的下一個里程碑就是《權利請願書》。1628年由英國國會制定,並呈遞給國王查理一世,作為民權的聲明。由於查理國王不受歡迎的外交政策,使國會拒絕提供經費加以支持。因此,查理國王的政府強行向民間徵稅,軍隊也進駐民房,以節省經費。同時他強行拘捕和監禁反對這些政策的人,因此導致英國國會對查理一世和喬治 維利爾斯(白金漢公爵)產生強烈不滿。《權利請願書》是由愛德華 柯克爵士所發起的,他根據早期的法規和憲章,主張四項原則:(1)在沒有國會的同意下,不得徵收稅金;(2)在沒有審判的情況下,不可以拘捕或監禁人民(重申人身保護權利);(3)軍隊不得佔住民房,並且(4)戒嚴令不可以用於和平時期。

《美國獨立宣言》(1776年)

1776年湯瑪士 傑佛遜寫下美國獨立宣言。
1776年7月4日,美國國會通過《獨立宣言》。湯瑪士 傑佛遜是主要起草人。他在宣言中正式說明,在美國革命戰爭爆發一年多後,美國國會為何於7月2日投票通過,正式宣布美國脫離英國獨立。同時聲明,美國13個殖民地不再屬於大英帝國。國會以幾種形式發表《獨立宣言》。《獨立宣言》最初以報紙的形式出版,廣泛發給民眾閱讀。
以哲學的觀點來說,《獨立宣言》強調兩個主題:個人權利和革命的權利。這些想法逐漸受到美國人普遍接受,並傳播到世界各地,特別影響到法國大革命。

《美國憲法》(1787年)及《人權法案》(1791年)

美國憲法的權利法案保障美國國民基本的自由。
《美國憲法》於1787年夏天在費城寫下,這是美國聯邦政府系統的基本法源,也是西方世界劃時代的憲章。它是目前仍在使用中,最古老的一部國家成文憲法,定義了政府主要部門及其權限,和公民的基本權利。
《美國憲法》的前十個修正案──《人權法案》─於1791年12月15日生效,限制美國聯邦政府的權限,保護所有在美國領土之公民,居民和訪客的權利。
《人權法案》保障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集會自由和請願自由。它也禁止不合理的搜索和扣押,殘酷和非常態的刑罰,以及禁止強迫認罪。它所提供的法律保護有:禁止國會立法制定國教;除非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禁止聯邦政府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聯邦刑事案件中,除非根據大陪審團的報告或起訴書,任何人不受死刑或重罪的審判。在一般刑事訴訟案中,被告有權在犯案發生的州和地區,由公正陪審團迅速公開審理,並禁止重複起訴同一罪行.


1789年在法國大革命後,《法國人權宣言》賦予免於壓迫的自由,稱為這是「公民意志的表現」。
《人民與公民權利宣言》(1789)
1789年,法國人民廢除君主專政,為法國第一共和的建立奠定基礎。在巴士底監獄風暴六個星期,廢止封建制度三週後,法國國民議會通過了《人民與公民權利宣言》(法文原文:De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為法國的成文憲法踏出了第一步。
這份宣言強調應保障所有公民「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的權利」。它主張法律的需求源自此一事實:「……在不妨礙社會其他成員能享有相同權利的情況下,每個人都能行使自然權利。」因此,這份宣言認為:法律「表達了普遍的意志」,其目的是促進平等的權利,和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為」。
第一次《日內瓦公約》(1864年)

1864年第一次締結的日內瓦公約,內容是關於照護傷兵。
1864年,由日內瓦委員會發起,瑞士聯邦委員會邀請16個歐洲國家和美國數州,參加在日內瓦舉行的會議。這場外交會議,締結了對待傷兵的醫療協定。
這個協定中所制定的主要法則,仍保留在日後的《日內瓦公約》中。在這項協定中規定:要平等對待並照顧受傷和生病的官兵;尊重醫療人員及其設備,並在醫療人員的交通工具和設備上,標示醒目的白底紅十字標誌。
聯合國(1945年)

1945年50個國家的代表齊聚舊金山,籌組聯合國,旨在捍衛推展和平。
二次大戰從1939年持續到1945年,到了大戰尾聲,歐亞各地的城市均成為廢墟。數百萬人死亡,以及數百萬人無家可歸或挨餓。德國首都柏林遭炸彈摧毀,並受到俄國軍隊包圍,試圖剿滅仍頑強抵抗的倖存者。在太平洋戰區,美國海軍陸戰隊仍然在沖繩等地,與堅守的日本軍抗戰。
1945年4月,來自五十個國家的代表在舊金山集會,他們十分樂觀,充滿希望。「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的目標是:要成立一個國際性的組織,宣揚和平及防止未來的戰爭。這個組織的理想目標,正如聯合國憲章草案的序文中所述:「我聯合國人民同茲決心,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
新的聯合國組織憲章於1945年10月24日生效,這一天被訂為聯合國日加以慶祝。
《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

世界人權宣言已激勵全世界制訂其他各項人權法規與條約。
1948年聯合國新的人權委員會獲得全世界的關注。在活躍的主席愛蓮娜 羅斯福(她是美國總統富蘭克林 羅斯福的遺孀,也是人權鬥士和美國駐聯合國代表)領導之下,這個委員會開始起草文案,也就是之後的《世界人權宣言》。愛蓮娜 羅斯福認為,這項宣言鼓舞人心,稱它為全人類的「國際大憲章」。這項宣言在1948年12月10日被聯合國採用。
該宣言在序言和第一條中,明確地聲明所有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遍人民的最高願望…………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這是歷史上首次將三十條人權整合和編輯成單獨的文獻,並且由聯合國的會員國宣誓要共同宣傳。結果,其中有很多條權利以各種不同的形式,編入當今民主國家的憲法條文中。

世界人權宣言
介紹
1945年10月24日,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為了避免未來爆發國際間衝突,釀成下一代的慘劇,因此組成國際組織,聯合國就此誕生。

全世界各地的聯合國代表於1948年12月10日正式採用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憲章建構出六個主體,包括:大會,安全理事會,國際法庭,以及和人權有關的經濟社會理事會。
聯合國憲章賦予經濟社會理事會權利,來建立「經濟和社會領域的委員會,並推廣人權……」。其中之一便是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主席愛蓮娜 羅斯福的倡導之下,人權委員會開始起草《世界人權宣言》。
這項宣言是各地區的代表共同起草的,包含各地方的法律傳統。在1948年12月10日正式被聯合國採用,是目前最廣泛使用的人權文件,描述民主社會基本的條人權。
緊接著這項歷史性議案之後,聯合國大會要求所有會員國發表此宣言的內容,並且要「讓它在學校與教育機構裡被宣揚、展示、閱讀和解釋,不能因為國家或領土的政治地位而有所差別」。
《世界人權宣言》是一部活的文件,目前已被視為是全球人民與政府的契約。根據金氏世界紀錄,這是全球翻譯版本最多的文件。

國際人權公約
http://tw.humanrights.com/what-are-human-rights/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preamble.html
三十項人權內容
世界人權宣言
全文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其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託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何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條
1.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2. 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疏忽,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所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1. 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2. 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四條
1. 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2. 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
1.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2. 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
1. 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2. 只有經男女雙方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3. 家庭是天然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第十七條
1. 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2. 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祕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透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以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
1. 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2. 不得逼使任何人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
1. 人人有直接或透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2. 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3.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透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
第二十三條
1. 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2.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3. 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4. 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閒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1. 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2. 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
1.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所有人平等開放。
2. 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3. 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1. 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2. 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享有受到保護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第二十九條
1. 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
2. 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3. 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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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侵犯

人權倡導者同意,儘管《世界人權宣言》已發行了六十年,但人權仍然是個夢想,並未實現。侵犯人權的情形依然存在於世界的每一個角落。舉例來說,2009年國際特赦組織世界報告和其他的來源,都顯示出:
• 至少在81個國家,有人遭到拷打以及虐待。
• 至少在54個國家,有人要面對不公平的審判。
• 至少在77個國家,表達的自由會受到限制。
不只那樣,特別是婦女和小孩在許多方面的權益受到漠視,很多國家的新聞媒體並不自由。異議者經常受到長期的壓制。雖然這60年內,人權有一些進展,可是今日的世界依然充斥著侵犯人權的現象。
為了幫助你瞭解世界各地的真實狀況,這個單元提供了違反世界人權宣言(UDHR)其中六條的例子。
第三條:自由生存的權利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2007年,在阿富汗,估計有6500人於武裝衝突中喪生,近一半的平民死於暴徒手中。數百位平民也因武裝團體的自殺攻擊而喪生。
根據巴西官方統計,2007年警察至少殺了1,260人,這是至今最高人數。所有事件都被官方視為「抵抗行動」,幾乎沒有或完全沒有調查。
在烏干達,每週國內流亡難民營有1500人死亡。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已有50萬人死於這些難民營中。
越南當局強迫至少7萬5千位毒癮患者和娼妓到71家擁擠的「戒治」營。當局聲稱,這些人是感染愛滋病的「高危險群」,但沒有提供他們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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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人權狀況怎樣?2011美国人权纪录发布
http://www.ynart.edu.cn/xwgg/yyyw/410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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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人權狀況怎樣?

【中國真相最新新聞報導_李旺陽】21年牢獄災 李旺陽被困「棺材倉」
請來觀看 YouTube 上的影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WAV2SF8Y_9Y&feature=youtube_gdata_player
美国人权报告提到128位中国维权人士名字
http://canyu.org/n50082c6.aspx
BBC中文網 - 國際新聞 - 美國國務院年度人權報告批評中國, 2012
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world/2012/05/120524_us_human_rights_report.shtml
中國當局重判劉曉波顯示其絕不容忍普世人權價值 | 中國人權
http://www.hrichina.org/hk/content/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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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的人權狀況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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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消極自由?積極自由?

消極自由:免受干預、免受外部障礙;意志及行為不受他人束縛。
但前提是個人自由伸張但不可以干犯他人的自由,不能傷害別人,別人也要有同等的自由。
「人為的干涉」包括:別人對身體的干涉、國家或法律的限制、社會輿論的壓力。
討論:私人擁有槍械合法化?
消極自由不考慮:使欲望消失的原因、缺乏自我實現\發奮向上的動機、心理\思維障礙因素、個人經濟困乏限制、個人能力不足、自然的限制。
討論:消極自由是否至高無上的價值?
討論:「有中學生沒錢補習,考不到名牌中學,也進不了大學。」他的自由是否被剝奪?
在多元主義中尋求消極自由,尊重個體選擇。

積極自由:擴大高層次的、高尚的、理性的、有道德覺醒之自我,努力尋求「自我實現」,不滿足於低層次的欲望。
個人自由之動力來自內在力量,兩種自我。
什麼是「真我」?「假我」?
「假我」受制於原始的動物天性,非理性,低俗,為滿足即時之欲望。
某些行為之自由是否比其他行為更重要、更有意義?吸煙的自由vs 健康的呼吸空氣。
討論:人和其他動物有何分別?
討論:個人能力發展、性格、價值觀是否需要在社群中培養?
德性之提升。
有意義地運用個人的自由及天賦才能,好像種子需要灌溉才能成長。
如何幫助個人消除內在障礙?鼓勵「自我實現」?例如:青年政策。
隱蔽青年問題?
個人和社群之高度互動,個人參與公共事務,個人亦受社群權威之影響。

討論:如何防止國家力量對個人意志的支配?
新加坡,「柏拉圖之哲學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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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主義

政府成立之初,為了讓人民及政府本身在行事時能有一套依循的準則,由國民代表組成制憲大會並制定了憲法,後來更陸續由立法機關訂定各項法律、命令,這些律法背後代表的乃是大多數人民皆認同的行為準則規範,其背後反映的是多數人的價值,代表著受到這個國家內多數人認同的行為標準,例如一夫一妻、財產私有等觀念,這些觀念反映在法律當中,形成社會上共同的規範,希望透過這些規範避免各自的權益受到侵害,一旦人民的行為與這些規範衝突時,公權力便會依法介入,透過懲戒違法行為,期望能貫徹平等及法治原則,最終達到保障自由權利的目標。

在憲政主義中,平等及法治政治等原則被視為保障個人權利不可或缺的手段,而這些原則要被落實,法律的訂定乃是極為重要的關鍵。
現代民主國家多奉行憲政主義,憲政主義下的「法治政治」觀念更是深值人心。憲政主義乃是一種價值,其核心目標為保障人民之自由權利,並透過法治政治等觀念的落實達到保障自由權利之目的。
自由權利 -- 對自由權利保障的重視起源於啟蒙運動時思想家們提出的理論,洛克在《政府論次講》中提到:
「自然狀態有一種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它起著支配的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
人們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乃是自然法保障的範圍,是永恆及普遍存在的。洛克假設人們的「自然狀態」為一平等、自由的狀態,人人受理性的約束,每個個體都是獨立且平等的,誰都不會侵害他人之生命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然而,人性除了理性的一面之外,亦有私慾、貪念的存在,使得上述的情況僅能出現於理想世界。現實生活中,人們往往因過度追求個人私益而侵害他人,干擾了理性也造成秩序的混亂,使各自的生命財產受到威脅。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人們集合起來成立一政治共同體(即政府),在人民的同意下,將一部分的權利交予政府,期望藉由公權力懲戒侵犯他人權益之行為,最終得以保障每個人的生命、財產。為使政治共同體能確實執行保障人民的權利的任務,延伸出了人民結社及參政等權利。

最初,人民組成立法機關,親自參與國家法律的制定,然而,隨著國家日漸發展,當國家人數增加時,自然無法讓所有人參與法律的制定,於是便發展出「代議制度」,由人民選出一小群人代表眾人行使立法的權利。在自由主義的觀念下,立法者乃是基於社會共同承認的規則,代理公民行使權利,協議出彼此都能接受的社會規範,除非是出現了代理瑕疵,否則都被視為是人民所為,這些規範也被視為是人民共同同意的規範。這些規範訂定的目的即是為了避免混亂的情況再度出現,同時也規範政府的運行。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無論是政府或人民皆應依法行事。

法治政治 -- 因為每個人的自由與其他人的自由會有所衝突,為了避免衝突和解決衝突,所以自由的實現,必得要在法治和有限政府的環境中方有其可能。法治政治是保障自由權利的重要手段之一,意指統治者權力的行使及被治者權利的保障,均須依照憲法和法律秩序的規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統治者不得擅斷妄為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並且每個人所享有之權利及應負擔之義務皆應相同。人們訂定法律之後還要求政府及人民遵守法律、依法行事,避免政府公權力或個人自由過度擴張,導致他人自由權利受到侵犯,除此之外,法治政治中還包含了重要的平等精神。
平等原則是法治核心的一部分,透過對於權利平等的要求,法治的目的才能真正被落實,也唯有透過平等原則的堅持,良善的法律才有可能被制定出來,與法治產生相互的作用,在權利平等之下,所有人平等地受到無差別的法律保障與限制。平等原則之內不允許任何形式的特權存在,否則個人權利將再次受到侵害。

憲政主義的核心價值即是自由權利,而法律的出現及法治政治皆是做為保障人民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為了保障自由權利,憲政主義及平等原則必須被實踐於生活之中。
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種主張以憲法體系約束國家權力、規定公民權利的學說或理念,也是目前西方民主國家的現狀。這種理念要求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並受憲法的制約,使政治運作進入法律化理想狀態。憲法強調法律具有凌駕於包括政府在內的一切的法治(rule of law)的必要性。
憲政是民主制度的基礎和保障,同時也是對民主政治的制衡,在憲政國家,政府和公民的行為都是有邊界的,不能互相僭越,政府所代表的行為世界是公部門,相對來說公民的行為世界稱作公民社會。
憲政的根本作用在於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權力的濫用(即有限政府),維護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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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粹主義populism
社群主義 Communitarianism
後馬克思主義
1996/10/25 先驅 //後馬克思主義與工人階級// 劉宇凡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6574
後現代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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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澳門青年需要怎樣的青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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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up work : 請參考一些近年國際人權研究資料,嘗試分析下列那一個地區\國家政府之人權維護是最差:澳門、香港、中國大陸、台灣、新加坡、緬甸、北韓、印尼。須要有事實或証據支持論點。(1000-2000 字)。必須要有註腳標示參考資料來源。
Submission by week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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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 wishes
From 陳卓華博士, Dr Sunny Chan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博士,
英國 Lancaster University 社會學碩士,
澳門特區政府多項公共政策調查研究項目總監(交通,青少年問題,環保,城市規劃,公共行政改革,科技政策等),
澳門電台「澳門廣場 」及澳廣視「風火台」節目客席主持,
思匯網絡政策研究總監,
澳廣視「城市新角度」電視節目策劃,
文化旅遊及歷史文化遺產城區研究顧問,
地產發展商會顧問,
的士司機互助會顧問。
Cwchan@ipm.edu.mo
Tel. +853-66357631 ; 6648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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