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wls的正義論
當我們討論分配正義的原則時,除了上述Frederic G. Reamer的觀點之外,Rawls的《正義論》也是社會工作社會政策的領域常常引用的。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Rawls的《正義論》中對於社會資源或社會利益的分配又是如何主張的。
Rawls在他的《正義論》一書中,開宗明義地指出「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這個觀念(Rawls,1981:3-53)。Rawls在他的理論中提到基本利益的分配時,他所指的是基本的社會利益。社會所分配的不僅僅是物質財富,而且也是社會地位、權力和發揮自己特長的職責(趙敦華,1997:34)。
Rawls為了把社會正義的原則等同為社會利益的分配原則,他首先區分了正義觀念的兩層意義:形式的正義和實質的正義(趙敦華,1997:35)。所謂形式的正義(formal justice)最常見的便是我們生活周遭的法律與社會制度,如同Rawls所說:無論法律和制度所奉行的實質原則為何,我們可以把它們公正和連貫的實施模式稱之為形式上的正義。如果我們同意正義所要表達的是一種平等概念的話,那麼形式上的正義要求法律和制度在實施中必須平等地(即以同等方式)運用於由它們所限定的類別(Rawls,1981:58)。也就是說形式的正義是要求既定制度的貫徹與執行不受執行者個人的好惡和個性所影響。這種正義之所以被稱為形式上的,乃是因為它不涉及所堅持的原則、所服從的體系的內容實質是不是正義的,它只關係到原則和體系的實施或運作模式。而實質的正義(substantive justice)則要求公平、合理地分配社會利益。相較於形式的正義,形式的正義所要求的「公正」(impartiality)並不等同於「公平」(fairness),公平是實質的正義所應有之義。它所要求的不僅是不偏袒地執行既定的分配制度,而且也是不偏袒地分配社會權益。但是在現實社會中,要達到形式的正義或許要比實質的正義要來得容易些。雖然一個不正義的制度被有效地、公正地實施了,仍然是不正義的。但是在一個實質上不正義的制度中,形式上的正義還可以保障弱者所分得的一份起碼的權益;如果連形式上的正義都沒有,連一點少得可憐的份額也會被侵佔(趙敦華,1997:38)。
Rawls正義論的核心理念是正義二原則:
1. 每個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等的基本自由權利。
2. 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必須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1)人們能合理地期待這些不平等是對每個人都有利;並且,(2)在這些不平等狀況下所附帶的職務與職位對所有人都開放(Rawls,1981:60)。
Rawls在1982年將正義二原則有系統的修正如下(Rawls,1987:5):
1. 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去擁有最適度的基本自由,而且大家擁有的自由在程度上是相等的。
2. 社會與經濟的不平等必須滿足下列兩種狀況:第一,在這些不平等的狀況下所附帶的職務與職位必須在機會公平的狀況下對所有人都開放;其次,這樣的狀況必須使社會中的弱勢族群(處境最不利的人the least advantaged)獲得最大的利益。
若我們將正義二原則與前面所探討的人權問題加以連結,那麼可以看到Rawls的正義第一原則所討論的是自由權的問題,也就是規範了人權中基本權利的部分。而第二原則則強調了機會均等與關注處於不平等範疇的社會群體的利益。第二原則的第一條件稱為:「機會均等原則」(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of opportunity);第二條件為:「差異原則」(the different principle),即社會中處境最不利的成員獲得最大利益。這個原則並不是去規範如何進行資源移轉,以達到弱勢族群的利益。差別原則應在結構層面上進行操作,也就是說在社會經濟部門而非個人層面上做改變。福利的提供,要立基於財富再分配的一般脈絡之中(Loizou,1997:179)。由此可見,正義原則的基本出發點都是將保障貧者、弱者與失利者的權益當做正義社會的先決條件(吳老德,2000:102)。
Rawls在正義第二原則第一條件中提到的機會均等,是為了避免齊頭式的平等;而第二條件強調:使社會中的弱勢族群獲得最大的利益。基於此,其闡明兩個事實:一是允許社會與經濟的不平等,惟其條件是必須促使弱勢族群獲得最大利益;二是政府必須干預人民的經濟自由權,而產生效率與公平調節問題,一般經濟學理論稱之為「柏拉圖最適境界」(Pareto optimum circumstance)。Rawls應用此一原則來調和公平與效率,但是他認為效率原則有缺陷(吳老德,2000:103-104)。所謂效率原則是指:如果一個分配合乎效率,則不可能將其改變,使某些人變好,卻不使某些人變差;反之,如果將一個分配加以改變,而重新分配的結果是使某些人變得更好,卻沒有人變得比原來差,則最初的分配是一個不合效率原則的分配(林火旺,1998:83-84)。可是效率原則沒有對社會財富分配額的比例做出任何規定與限制,而且也無法顧及社會中的弱勢族群(處境最不利的人),因此不能做為公正分配制度的基礎,只有與正義原則結合,才能容納於合理的社會體制,也就是找尋公平正義的分配(吳老德,2000:103-104)。
Rawls在正義第二原則中所使用的「對每個人都有利」的分配,可以解釋為最有效率的分配,亦即合乎效率原則(Principle of efficiency),也可以解釋為維持貧富差距的分配,亦即合乎差異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而「社會職位對每個人都平等的開放」可解釋為「平等地開放給有才能的人」,也可以解釋為「每個人都有擔任重要職位的機會」。在兩兩交錯配合的情形下,就會產生四種組合方式:自然自由體系、自然的貴族政治、自由主義的平等、與民主主義的平等。(Rawls,1999:158-162;吳老德,2000:104-105;林火旺,1998:82-91)
表2-1 正義第二原則解析
(a)對每個人都有利 (everyone's advantage) (b)對每個人都 開放(equally open) | 效率原則 Principle of Efficiency (Pareto optimality) | 差異原則 Difference Principle (Principle of Mutual Advantage) |
職位對有才能者的平等 Equality as Careers Open to Talents | 自然自由體系 (System of Natural Liberty) | 自然的貴族政治 (Natural Aristocracy) |
相同狀況下相同機會的平等Equality as Equal Opportunity under Similar Conditions | 自由主義的平等 (Liberal Equality) | 民主主義的平等 (Democratic Equality) |
(Rawls,1999:159)
在上表中的四種模式中,「自然自由體系」主張基本結構要滿足效率原則,而且職位對於那些有能力且願意努力追求這些職位的人開放。再者,「自然自由體系」中對於職位只對有才能的人開放,如此的情況只符合了機會的形式平等。因此Rawls指出,「自然自由體系」的缺點是:沒有努力保障社會條件的平等,因而使每一個人的最初分配受到自然和社會偶然因素極大的影響(林火旺,1998:82-91)。
「自由主義的平等」在職位的平等開放上採機會平等原則,並不局限於有才能的人,因此可以避免社會偶然因素的不當影響,但是它的缺點是:財富和所得的分配仍然決定於才能與智力的自然分配。也就是說天生才能、智力較佳的人在這樣的社會體制中,顯然是較為有利的(林火旺,1998:82-91)。
「自然的貴族政治」雖然採取差異原則解釋「對每個人都有利」,強調資質較佳者的獲利,必須同時提昇社會較差階層的福祉,但是它只要求機會的形式平等,不設法消除社會的偶然因素,所以這個解釋仍是不穩定的(林火旺,1998:82-91)。
「民主主義的平等」模式則是採用機會均等原則,因此使得正義第二原則,不但可以藉著差異原則消除天賦自然條件這項偶然因素對分配所產生的不當影響,也可以透過機會均等原則而排除社會機遇的偶然因素。因此Rawls認為這是「正義即公平」的最佳詮釋(林火旺,1998:82-91)。「民主主義的平等」站在「處於最不利地位者」的「實質機會平等」上,考慮社會與經濟的不平等安排落實在具體政策上,則隱含了另項社會政策的精神,這種精神稱之為「積極性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所謂「積極性差別待遇」,就是在自由主義傳統底下,關切受歧視或遭損害的團體中的個人,力主社會整體應給予特殊待遇以做為補償,以便使其能回復其能力與地位,而在實質機會平等的前提下,參與一般公民生活。簡單的說,也就是將因社會或自然因素而處於不利地位者,透過額外的供給而裝備其能力,使其能透過再次進入公正的社會結構,參與純粹程序正義的社會遊戲。具體的說,就是希望透過國家的干預,對於受歧視或遭損害團體的個人進行回復、矯正、或補償(王篤強,1996:131)。
Rawls正義論的基本立場是自由主義(林火旺,1998:5),而其時代背景是在社會福利擴張的年代,所探討的重點在於如何同時維護個人的自由和權利。而Rawls的第二原則實際上是將「值得」與「不值得」救濟(worthy/unworthy)這個濟貧法傳統的概念涵括在一起,Rawls將前者納入差異原則,後者則屬機會平等原則。所以對於身心障礙者和撫養兒童的單身母親(原限定為寡母,再放寬含未婚生子)等的類別救助,仍是社會救助的基本原則:也就是所謂的「選擇性的救助(targeting)」。相對的,對於有工作能力的窮人則強調給予職業訓練和工作機會,並透過立法來排除教育和就業的各種不合理障礙,尤其是種族的歧視和性別的歧視(張世雄,2000:91)。
Rawels的正義論廣受社會工作界所喜愛,一方面是因為他同時容納了經濟不平等和福利權利的正當性,非常成功地整合民主政治、資本主義和福利國家(張世雄,2000:93),為現代奉行自由主義的民主國家所面臨的福利體制問題提供了一條出路。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就如上述所描述的,他重視的是平等的觀念,而且認為國家或者所謂的公權力必須介入社會上的不正義。也強調每個人的利益,並強調每一個人機會的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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